【周一早餐】这些垃圾处理行业的税收福利,侬都晓得了伐?
面对难题,税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从事垃圾分类与处理的企业,下面华厦小编为大家盘点一二!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等
(二)申报须知
1. 月(季)度申报时,填写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34行。

(1) 免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
(2)减半征税期间,填报项目所得额×50%的金额。
(3)当项目所得≤0时,本行不填列。
(4)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情况下,按前述规则分别确定各项目的金额后,将合计金额填入本行。
2.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一)政策依据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技术标准、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2.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申报须知
1、申报表填写时,即征即退项目相关的数据反映在“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和“本年累计”中。
2、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的,“一般项目”数据不含“即征即退项目”的数据。
3、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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